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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一)《报告书》及附件;

  (二)调查报告;

  (三)《告知书》;

  (四)出票人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

  (五)听证材料;

  (六)《决定书》;

  (七)《告知书》和《决定书》的送达回证;

  (八)其他资料。

  第五十五条 对已办理立案手续、后撤销的案件,人民银行仍应建立保存有关档案,不得任意销毁。

  第五十六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为5年。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式1
XX银行XX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空头支票报告书
XX银行报字 [   ]第  号

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支行):
  我单位发现下列支票违规行为,现予以报告:
  违规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违规个人姓名         
  违规事实:□签发空头支票  □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
  出票日期         支票金额           
  支票号码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名称           
  请将处理决定予以批示。
  附件:  

  会计主管:        报告经办人:
            (报告机关名称及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有关证明材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附式2
  中国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支行)
  支票违规行为登记簿

序号

出票人名称

持票人名称

出票日期

支票号码

出票金额

出票人开户行

持票人开户行

违规类型

举报行情况

拟处罚金额

《告知书》文号

《告知书》是否送达

《决定书》文号

《决定书》是否送达

已缴罚款金额

未缴罚款金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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