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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每月初10日内与委托的代收机构核对上月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责成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罚款,并按规定加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人民银行应责令其纠正;逾期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出票人开户银行或上级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出票人开户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建立签发空头支票“黑名单”制度,对一年期间内签发空头支票超过三次的单位列入黑名单,有关违规信息定期向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银行进行通报。通报内容包括:

  (一)出票单位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出票人个人姓名;

  (二)签发空头支票种类(分空头支票、与预留签章不符支票两类);

  (三)出票日期;

  (四)支票金额;

  (五)支票号码;

  (六)出票人账号;

  (七)收款人名称;

  (八)累计签发空头支票情况;

  (九)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严禁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报的出票人违规信息向社会公开,擅自公开的后果自负。

  第四十五条 对屡次恶意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直至全部支付结算业务。

  第四十六条 银行有足够证据表明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嫌疑的,应立即向有关公安机关举报。

第七章 协助执行和罚款代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

  第四十八条 代收手续费是指财政部门向收取违规出票行为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的办理代收业务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人民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举报银行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不得拖延支付。

  第五十条 财政部驻吉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监办”)负责向收取违规出票行为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

  财监办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空头支票罚款缴库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29号)的规定,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第五十一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支付结算部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与国库部门核对上月空头支票罚款的缴纳情况,每年年终后10个工作日内核对全年罚款缴纳情况,并将处罚情况逐级报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汇总后报财监办。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按每案罚款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向举报行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

  第五十三条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举报行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在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支出--手续费支出”账户中列支。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办结的空头支票处罚案件,应按案别建立会计档案并按顺序编制档案号码。档案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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