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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担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由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承诺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
  (六)经办银行可结合创建信用社区的情况,建立社区信用担保机制,简化贷款手续,降低担保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方便。
  (七)担保中心可与经办银行协商,实行统贷统还的贷款方式,经办银行按贷款担保基金在银行实际存款余额的5信提供贷款额度,在额度内按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由担保中心偿还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额度和期限。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每人控制在2万元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贷款银行可按照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九条 经办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加大信贷支持。
  (一)适用此项优惠政策的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二)经办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发放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予贴息),贴息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包括中央财政拨补)和各盟市财政部门各负担一半。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内财金[2004]103号)规定予以补偿。
  (三)盟市财政对开办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
  (四)经办银行应根据符合上述条件的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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