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笔再贴现业务处理完毕后,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要将留存的该笔再贴现业务有关的凭证资料的复印件和再贴现申请单、回购合同等资料一并装订成册,并按照贴现银行和到期日期的不同分别归档备查。
第九条 再贴现发放
㈠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与申请人签订回购合同,将票据、凭证等材料送交营业部门,营业部重点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1.商业汇票是否真实,是否到期;
2.办理再贴现的商业汇票是否有转让背书、背书是否连续、正确;
3.商业汇票上的承兑签章是否清楚、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
4.商业汇票有无涂改,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是否完整;
5.再贴现凭证的填写与商业汇票有关各栏内容核对是否相符;
6.再贴现凭证上是否有货币信贷部门审批字样,有关人员签字、签章是否齐全;
7.再贴现凭证签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8.再贴现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㈡ 人民银行营业部审核无误后,填制相关凭证,办理再贴现资金划拨手续。
第十条 再贴现资金收回
㈠ 约定主动送交支票方式
1.金融机构按照回购合同,于回购日(遇节假日顺延)主动向营业部送交与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等额的转账支票及一式三联进账单。
2.营业部审核无误后,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专用章,连同商业汇票退交再贴现申请行作付款通知;第三联进账单加盖业务专用章交货币信贷部门。
㈡ 金融机构在约定日期未主动向人民银行送交支票,人民银行可采用扣款方式直接从再贴现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收取款项。
㈢ 再贴现申请行银行账户余额不足“转逾期贷款处理”。
第五章 再贴现金额、利率、期限
第十一条 办理商业汇票再贴现应为票面金额的全部,不能作部分再贴现。
第十二条 再贴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再贴现的期限从再贴现之日起至商业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