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承兑汇票。
㈡ 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
㈢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㈣ 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㈤ 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
㈥ 其他投向的商业票据,根据情况可酌情办理。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
第七条 再贴现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时,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申请书” 和“申请再贴现清单”(一式三份)。
㈡ 票据原件及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㈢ 商业汇票的查询确认材料。(再贴现申请行的票据查询、查复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㈣ 贴现银行已记账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㈤ 再贴现凭证,(一式六联)六联全部加盖预留印鉴。
㈥ 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要求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再贴现申请行办理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再贴现审查审批。
㈠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再贴现对象、再贴现投向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2.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3.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4.再贴现金额与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是否相同,其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再贴现利率计算是否正确;
利率计算方法是:
再贴现利息=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月再贴现率÷30)
实付再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天数是再贴现日至商业票据质押回购前1日;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天数再减3天。
5.《申请再贴现清单》内容与商业汇票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㈡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在授权限额内,由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按照辖区各中心支行规定的再贴现审批权限、额度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审批,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在再贴现凭证上签章后连同商业汇票、《申请再贴现清单》一并由再贴现申请行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