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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㈠ 商业承兑汇票。

  ㈡ 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票据。

  ㈢ 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㈣ 县域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

  ㈤ 县域金融机构和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承兑、持有的票据。

  ㈥ 其他投向的商业票据,根据情况可酌情办理。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处理程序

  第七条 再贴现申请人向所在地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时,原则上提前一个工作日向货币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㈠“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贷款申请书” 和“申请再贴现清单”(一式三份)。

  ㈡ 票据原件及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㈢ 商业汇票的查询确认材料。(再贴现申请行的票据查询、查复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㈣ 贴现银行已记账的贴现凭证复印件。

  ㈤ 再贴现凭证,(一式六联)六联全部加盖预留印鉴。

  ㈥ 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要求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由再贴现申请行办理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再贴现审查审批。

  ㈠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再贴现对象、再贴现投向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

  2.所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

  3.再贴现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商业汇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

  4.再贴现金额与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是否相同,其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再贴现利率计算是否正确;

  利率计算方法是:

  再贴现利息=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天数×(月再贴现率÷30)

  实付再贴现金额=商业汇票金额-再贴现利息

  再贴现天数是再贴现日至商业票据质押回购前1日;承兑人在异地的,再贴现天数再减3天。

  5.《申请再贴现清单》内容与商业汇票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㈡ 货币信贷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审查凭证资料正确无误后,在授权限额内,由经办人员在再贴现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按照辖区各中心支行规定的再贴现审批权限、额度处(科)室负责人或主管行长审批,由经办人员及负责人在再贴现凭证上签章后连同商业汇票、《申请再贴现清单》一并由再贴现申请行送交人民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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