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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推动票据业务的发展,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押回购式再贴现是指再贴现对象将已贴现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质押给人民银行,并约定回购日及回购方式的融资行为。

  采用质押回购方式的再贴现,票据不需要背书给人民银行,票据权利人仍为原贴现或转贴现人。

  第三条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经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授权可直接办理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旗县支行可受理、审查辖内金融机构的再贴现申请,提出审查意见,报经所辖上级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业务。

第二章 再贴现对象、申请条件

  第四条 再贴现的对象:指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有办理贴现资格的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再贴现申请人”)

  第五条 再贴现的申请条件。

  ㈠ 凡申请用于再贴现的商业汇票要式性和文义性必须符合票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㈢ 必须是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㈣ 出票人(或承兑申请人)和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具有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能力。

  ㈤ 必须是已经银行贴现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第三章 再贴现的投向

  第六条 现阶段对下列已贴现商业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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