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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库风险现场检查评价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库风险现场检查评价办法(试行)


  为加强国库监管工作,构筑风险防范体系,保障国库资金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制定分类比较和评价指标体系来衡量每个被检查国库的资金风险程度,检验国库管理水平的差异,并结合国库监管制度,通过统筹规划、评价分析,逐步建立以国库风险评价为核心的识别、监测、控制风险的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国库风险现场检查评价应坚持“现场检查、划分类别、依法监控、防范风险”的原则开展工作。

  三、主要依据

  国库风险现场检查评价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法》、《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银办发〔2005〕346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指引》(银办发〔2006〕34号)、《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工作规程(暂行)》、《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呼银发〔2005〕181号)、《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呼银发〔2005〕194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呼银办发〔2005〕213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办法》(呼银办发〔2005〕59号)、《国库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办法》(呼银国发〔2005〕26号)等法规制度。

  四、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内蒙古辖区各级国库(含代理支库)。

  五、评价内容。(见下表)

项目

      内容

正常类

提示类

关注类

警告类

目标管理责任制

目标管理责任制未建立并未得到认真落实。

 

 

 

 

岗位设置及人员分工

岗位职责未明确,存在明细核算记账、资金清算记账和综合核算岗位人员相互兼任,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事后监督、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参与国库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员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等现象;

 

 

 

岗位轮换制度执行不到位。

 

 

 

  

国库会计业务交接

业务交接手续不严密;登记簿记载不及时、完整;

 

 

 

记载内容和实际业务不一致;

 

 

 

《业务交接登记簿》未与国库会计挡案一同保管。

 

 

 

 

国库会计资料传递签收

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事后监督部门、财政、税务、海关、商业银行等部门之间传递的会计资料是否进行了认真审核,双方未履行了必要的签收和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与实际业务内容不符。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授权审批

国库会计重要事项未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未登记《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国库统计分析重要事项未登记《重要事项登记簿》;

 

 

 

国库会计主管的核算管理业务未经国库部门负责人同意授权;未登记《会计主管授权登记簿》;授权内容超出规定。

 

 

 

  

印、压、证管理

 

国库印章、密押、密钥、重要空白凭证未由专人保管和按规定使用,未实行“三分离”。密押员口令没有定期更换,知密范围未严格控制;

 

 

 

办理领用、保管及交接手续未建立相应登记簿,各类相关登记簿记载不真实完整。

 

 

 

预留印鉴的份数未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的需要。

 

 

 

    

计算机安全管理

    

计算机安全管理

国库机房未按要求配备有UPS不间断电源、空调、防雷设备及其他配套设施,机房环境未达到计算机安全运行标准;

 

 

 

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不是由上级国库部门统一下发,存在擅自修改程序的现象;

 

 

 

会计核算业务用机安装了其他与国库业务无关的程序;

 

 

 

国库会计计算机及其网络系统与其他系统的联接不符合安全控制的规定,业务用机上未安装防病毒软件,对外来程序、数据磁盘接收前没有必要的病毒防范措施;

 

 

 

计算机上机人员用户代码和权限未与实际经办业务相符,口令密码未定期更换、业务数据恢复未经过授权,业务数据备份未定期复制并异地存放。

 

 

 

   

档案管理

国库自行保管的档案(包括国库统计分析档案)未有专人负责,档案归类、存放不符合规定;

 

 

 

国库会计档案调阅手续不齐全,到期档案未及时登记造册;

 

 

 

会计凭证、分户账、总账、国库报表未按规定装订,装订成册的凭证、账簿、报表未登记《档案保管登记簿》。

 

 

 

磁介质档案的管理不符合规定。

 

 

 

 

 

同城票据交换业务

国库同城票据交换未使用规定科目进行账务处理;票据交换未按要求单独设岗,存在违反规定参与账务处理的情况;

 

 

 

对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业务未按要求编制提出清单,清单内容与原始凭证不一致;

 

 

 

同城票据交换发生退票业务时,未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并未逐笔详细记载登记《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

 

 

 

 

 

行库往来业务

未把重要空白凭证纳入表外科目进行核算,表外科目账实不符;

 

 

 

国库办理行库往来业务时,未按规登记《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

 

 

 

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未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和记载《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对账不符时未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并及时处理。

 

 

 

      

国库内部往来业务

国库内部往来支付报文的发报依据不真实、有效,发报金额与发报依据合计金额不一致;

 

 

 

国库内部往来业务中需要查询查复的事项,未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未按有关规定办理;

 

 

 

国库内部往来密押设备与动态密码管理不符合规定。

 

 

 

管辖国库与支库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对账。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

国库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起的各项业务不是真实有效,

   

办理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录入、复核未坚持换人制度,存在账务“一手清”现象;

   

大额支付系统的查询、查复业务未按规定办理。

 

    

大额支付系统与CCPC之间未按规定进行对账。

 

 

 

挂帐处理

非正常业务挂帐、解挂未经国库会计主管审批,查明原因后未及时作账务处理。

  

 

    

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报解业务

预算收入未能准确及时报解、入库;

 

  

分成、留解比例不符合规定;

  

 

账务处理不合规;

  

 

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划转国库单一账户;代理银行办理非税收入资金汇划清算业务不合规,所使用的凭证不正确、规范;财政专户的开立、使用不符合规定。

 

  
 

预算收入退付业务

未严格审核退库凭证及相关依据,未按退库范围、退库程序和政策规定办理退库,退库金额不正确;

  

 

受理了不符合规定的退库业务;

  

 

预算收入退付的核算流程是否合规。

    
  

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更正业务不真实、不合规,办理了无正当理由的更正业务。

  

 

未能坚持“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汇总更正时征收机关未提供文件依据或说明;

  

 

更正通知书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国库的印鉴不相符;

  

 

在取消纸质凭证的情况下,未有预算收入更正通知书电子信息清单作相应记账凭证的附件

 

    
 

库款支拨业务

库款支拨凭证使用不正确,要素不齐全,加盖印章与预留国库印鉴不相符;

  

 

库款支拨未按照预算或年度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级次和用款进度,及时、准确地拨付;

  

 

在同级财政库款余额内拨付,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申请划款的金额与其所附清单附件(或清单电子信息)的汇总金额不一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库款支拨,未能严格拒绝办理。

  

 

国库对账业务

国库与有关部门的月度、年度对账未在对账表上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对账部门公章和经办人员名章。对账不符的,未附有说明,对账中发现的错误未及时处理;

   

  

国家债券兑付业务

兑付无记名国债有重复兑付、假券兑付的情况。未认真审核商业银行或人民银行下级行上缴的无记名国债实物的真伪,票号是否重复,确保无记名国债兑付真实、准确;

  

 

兑付无记名国债本息款项未坚持“先缴券、后划款”原则,国债实物券入库时货币金银部门未清点、验收,已兑付国家债券上缴清单与上划报告表本金数额不一致;

  

 

兑付国债收款单有骗兑、误兑、串兑,以及盗取国债兑付资金情况。

   

国债清理、销毁不符合规定。

  

 
 

国库存款计息业务

人民银行国库的计息处理不合规,计息积数不准确,利息入账不及时;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未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国库存款利息未及时结转入帐;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乡镇国库的利息计算不正确,利息不及时入帐。

 

  
 

国库经收处的监管

国库经收处未按规定设置和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

  

 

国库经收处存在延解、占压和挪用预算收入问题。

 

 

 

国库经收处存在违规为征收机关开立预算收入过渡账户问题。

 

  

办理代收行政罚没款、行政性收费业务不合规。

 

  
   

代理国库的监管

申请代理国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不符合要求,国库部门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审批未按照审批工作规程办理;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监督检查未能落实到位;

 

  

未按规定对代理国库进行年审;

  

 

代理国库的内控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及账务组织不符合规定;账户管理与使用不规范。

  

 

国库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办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的审批情况检查少于2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监管

       

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的监管

  

代理行未按规定开立和使用零余额账户;;零余额账户不是每日清零;

 

  

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准确办理财政资金的支付和清算业务;存在超实际清算金额申请划款情况;

 

  

向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报送的报表格式不符合要求,对账不及时,对账不符未能及时处理;

  

    

存在代理银行先向人民银行申请国库集中支付资金而后再向预算单位支付款项的行为;

  

 

未检查代理银行垫付资金及提出付息申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国债发行机构的监管

       

承销团成员未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告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发行;

 

  

承销团成员未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并未将该凭证纳入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严格管理;

  

 

承销团成员未按发行计划组织销售国债,有超冒发行和未按分月进度发行的情况;

 

  

承销团成员存在利用国债发行便利进行揽储、预约发行、惜售等行为;

 

  

国债业务核算不符合要求,办理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业务不符合规定。

 

  

 

国债兑付机构的监管

兑付国债未严格按照各年度国债发行公告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办理,科目使用不正确,利息计算不准确;

 

 

  

向人民银行申请划拨兑付国债款项时,未先将国债实物券缴存人民银行,上划国债兑付报表合计金额与上划清单合计金额不一致;

 
  

 

国债票样管理和国债反假防伪工作未落实到位。

 

 

  

国库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未落实《国库监管工作指引》;

 

  

未落实《国库资金风险管理办法》;

 

 

 

未落实《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资金清算业务处理手续》;

 
 

  

未落实《国库统计分析工作指导意见》(银国库[2005]66号);

 

  

未落实《国库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办法》;

 

 

 

 

未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库资金汇划报解办法》(呼银办发〔2005〕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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