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05年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
(2005年4月19日)
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发挥我市科技人才集聚优势,推进我市实现“两个率先”的步伐,根据市政府苏府(2003)168号文件《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决定对在我市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立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
1、研究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研发中心的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3、有必要的研发经费,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
4、研发机构总人数25名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70%以上;
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6、确认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
1、研究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
2、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应达到200万元,或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3、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
4、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三、申请确认研发机构所需材料
1、苏州市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
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机构章程;
4、场地及实验设备等有关证明;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主要研发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7、其它相关材料。
四、研发机构的确认程序
研发机构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根据其研发能力、水平进行确认。对确认的研发机构每两年复核一次。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1、申报材料规定为A4纸,按照所需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经所在地的科技部门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国际合作处(附电子版)。申请书格式可从苏州市科技局网站(www.szkj.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