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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走访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金融机构走访调查的目的和需核实的事项。走访时,人行反洗钱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走访结束后,人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走访调查记录》并经金融机构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时,填制《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通知书》,经本行行长或主管副行长批准后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金融机构,告知对方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谈话结束后,人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约见谈话记录》并经被约见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试行)》,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查、分析和评估。

第四章 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十七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对金融机构的日常考评中,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

  第十八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在考评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或人总行提出申述、申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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