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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七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依法收集到的有关信息保密。

  第八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包括信息收集、信息分析评估、预警、采取监管措施、信息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信息收集

  第九条 金融机构上报各类报表、报告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执行。

  对金融机构不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试行)》和人民银行具体要求报送工作信息的行为,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将按照规定进行考评、公布,并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章 信息分析评估

  第十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收集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审核登记,分类整理,分析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风险。

  第十一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所收集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分析时,发现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根据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确认和核实:

  (一)电话询问;

  (二)书面询问;

  (三)走访金融机构;

  (四)约见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非现场监管信息进行确认和核实的内容不得超出《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所规定的范围。

  第十二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电话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电话记录》。金融机构可采取必要方式核实询问人的身份。

  第十三条 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书面询问金融机构时,应填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质询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达被询问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被询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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