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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反洗钱工作信息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包括: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涉嫌洗钱行为等重大事项报告、反洗钱工作动态以及反洗钱规章制度报备。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㈠反洗钱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

  ⒈年度内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总体思路;

  ⒉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和监督问责等方面的工作安排;

  ⒊在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的措施;

  ⒋反洗钱宣传培训年度计划情况;

  ⒌创新工作思路。

  ㈡反洗钱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⒈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基本情况。包括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客户尽职调查情况、客户交易记录保存情况、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和反洗钱宣传培训等情况;

  ⒉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⒊反洗钱宣传培训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次数、人数、内容及方式等;

  ⒋本辖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⒌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及采取的整改措施;

  ⒍对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㈢涉嫌洗钱行为等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

  ⒈发现涉嫌洗钱行为的经过和实际情况;

  ⒉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嫌洗钱行为的查询、冻结等情况。

  第十七条 年度计划应于当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次年1月底前以正式文件报送,涉嫌洗钱行为应在事件发生的次日报告,并续报结果。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应当把反洗钱工作开展中的经验做法、重要举措、反洗钱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性、倾向性问题及解决对策、制度、技术创新等内容以反洗钱信息调研等形式报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所制定的反洗钱内控制度或经修订后的内控制度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在出台或发布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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