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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㈠年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八条第㈠项内容汇总上报其全系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

  ㈡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第八条第㈡项内容汇总上报其全系统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

  ㈢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应在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情况说明中说明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检查和处罚情况,以及引起诉讼、执行临时冻结措施等情况,遇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应通过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上报上述各项内容的电子版。未联入反洗钱监管交互平台的,应在经过病毒、木马等检测后刻录成光盘报送。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接到人民银行发送的“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信息补充报送通知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补充更正。

第三章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指金融机构通过电子系统“总对总”上报的大额、可疑交易和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可疑交易报告表的通知》(呼银发〔2007〕191号)报告的可疑交易线索(简称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三条 各金融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认真报送客户大额和可疑交易,确保“总对总”电子报送系统中的数据准确全面。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对发现符合《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九条、《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相关条款的重点可疑交易,应根据《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关于印发可疑交易报告表的通知》(呼银发[2007]191号)要求,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保险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基本情况表》、《保险业金融机构报告可疑交易逐笔明细表》,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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