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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章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及情况说明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要求,上报各项报表及情况说明。

  ㈠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

  ⒈各金融机构应按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汇总报告本级机构自身加上呼和浩特市辖区分支机构的以下信息:

  ⑴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⑵反洗钱工作机构及岗位设立情况;

  ⑶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

  ⑷反洗钱年度内部审计情况;

  ⑸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上述第⑴项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更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上述第⑵项发生变化的,金融机构应在变更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更新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金融机构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反洗钱机构和岗位设立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内部审计情况统计表》,报告年度信息。

  ⒉各金融机构应按季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汇总报告本级机构自身加上呼和浩特市辖区分支机构的以下信息:

  ⑴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⑵通过电子系统抽取,“总对总”上报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

  ⑶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⑷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

  各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填制《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报告季度信息。

  ㈡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表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⒈金融机构自身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

  ⒉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中存在的风险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⒊结合自身情况,改进非现场监管的建议;

  ⒋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上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第九条 在呼和浩特市注册的法人金融机构除认真报告上述信息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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