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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试行)


  第十三条 根据评分标准先对二级指标分项进行评分,加总所有扣分,得出一级指标的分数,然后评定一级指标的等级,再用特定指标评分进行增减分调节,最后以十三项一级指标(注:奖励指标除外)中的最低级别为该考评对象的最终评级。

  第十四条 每个考评期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五条 对自治区级金融机构的考评,反洗钱环境建设、支持配合反洗钱工作、特定指标部分的考评,只涉及被评机构自身,反洗钱义务履行部分的考评,除自身考评外,还要抽查所在城市网点的10%的机构,被查机构的业务区间要达到考评期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十六条 采取“先评分,再定级,加权重,总评级,全评价”的考评方法。

  第十七条 反洗钱工作考评实行金融机构先行自评估,人民银行继之核查验收的方法。金融机构上报自评估结果,人民银行抽取部分机构验证考评,金融机构的最终考评等级以人民银行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反洗钱考评采取动态实时考评的方式,各金融机构考评成绩随着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更新完善、人民银行工作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和金融机构自身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各金融机构可随时上报自身反洗钱工作进展及履职情况,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收到金融机构的加、减分申请,审核通过后更新该机构的考评分值。

  人民银行考评金融机构以非现场审阅金融机构自评结果为主,现场考评印证非现场监管信息和考评信息真实性为辅的方式,根据考评目标采取座谈、查阅会议记录或学习笔记、查阅其他反洗钱工作档案等多种方式相结合进行考评。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由其反洗钱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本机构的反洗钱自考评工作,成立有权威性的自评估团队,制定自评估的工作流程、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应实施方案,并于每年的2月底前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报送自评估报告和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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