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考评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考评范围应涵盖金融机构考评期内所有反洗钱业务,涵盖反洗钱各相关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通过对反洗钱工作全局起核心作用的考核内容设定较大权重,突出重要考评指标在整个考评过程中的导向作用。
(二)综合考评与整体评判相结合的原则。考评的准则、范围、程序和方法等应保持一致,采取金融机构自考评与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非现场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分项计分与整体评价相结合、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考评方式,以确保考评过程的科学规范及评价结果的客观有效。
(三)考评过程与考核结果并重的原则。考评应以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为准则,既注重考评结果,又重视考评过程,金融机构自评估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始终客观再现其过程,实事求是评价其结果。
(四)实效考评与政策引导相结合的原则。考评应以事实为基础,注重对金融机构实际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及执行效果、反洗钱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同时实时将反洗钱监管政策导入考评过程中,发挥反洗钱考评制度对实际工作的引领作用。
(五)阶段性目标与长期性规划相结合的原则。金融机构应建立反洗钱工作的阶段性目标,结合反洗钱工作中长期规划,通过考评制度的实施,不断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长效机制,使考评成为金融机构防范风险、常抓不懈的有效抓手,成为衡量主管部门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考评体系及内容
第七条 反洗钱工作考评体系由考评类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特定指标、评分标准、考核评级六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