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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增强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能力,贯彻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理念,有效利用非现场监管信息,探索建立科学、合理、持续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提高我区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是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反映反洗钱工作主要标准的考评指标,在一定的考评期内由金融机构进行自我评价,主管部门对其自我评价行为和结果予以校验、干预、纠正,并采取核实、检查、测试等方法对其反洗钱内控及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针对考评结果和综合评价采取相应的反洗钱监管措施,促使金融机构持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本制度既是主管部门建立反洗钱非现场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金融机构完善反洗钱内控机制,实现自我约束的重要步骤。本制度设定的考评指标,主要反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科学性、连续性、有效性,重在引导金融机构培育自我约束能力,因为考核范围的非完整性、考核指标的非确定性、考核方法的非科学性,所以考评结果对金融机构全部工作质量仅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的目标是:

  (一)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的实施,促进金融机构建立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系、符合地区实际和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要求、符合现代金融企业操作流程和内控需要的反洗钱内控机制及管理模式,发挥“制度反洗钱”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

  (二)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的实施,加快主管部门建立完善非现场监管制度体系的步伐,构建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逐步实现分类监管、适度监管、效能监管,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三)通过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考评制度的实施,加强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良性互动,在目标一致性与操作逆向性之间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和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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