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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

  4. 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㈣一般事件(Ⅳ级)

  下列情况为Ⅳ级事件:

  1. 人民银行旗县支行所在地发生的事件。

  2. 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金融机构事件。

  当事件等级指标交叉、难以判定其级别时,按较高一级事件处理,以防止风险的扩散,当事件的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提升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第七条 根据预警信息来源,反洗钱预警分为以下三种:

  ㈠人民银行监管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内部情况通报或自身的监管过程获知风险范围及类型,从而对相应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㈡行业监管机构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与反洗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换获知风险,从而对相关行业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㈢其他渠道预警,即人民银行通过收集新闻媒体报道、接收举报等方式获知风险,从而对相应的机构采取预警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 预警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㈠反洗钱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和其他渠道收集的异常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㈡中国人民银行区内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外部事件信息,并向本单位领导小组报告。

  第九条 预警信息分析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对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预警,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预防、密切监测,并做好有关事件处置的准备。分析手段为运用反洗钱业务综合系统中的数据,结合系统外部数据,拟合计量分析模型,对所有数据进行结构变化和时间趋势变化分析。

第三章 预警处置流程

  第十条 反洗钱预警的报告要求如下:

  ㈠执行小组对事件进行初步分析认为需要进行上报时,向协调小组报告,后者视情况将事件发生的时间和现象、可能的影响范围及初步分析报告给领导小组。

  ㈡报告主体、客体:报告人为各系统管理员;受理人员为协调小组和领导小组。

  ㈢报告形式:视情况可以采用口头、电话、会议、邮件、书面等,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用口头报告方式,做好记录工作,待应急处理完毕后,再填写相应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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