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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

  1. 贯彻执行本单位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

  2. 负责反洗钱预警制度建设;

  3. 负责对预警事件进行判断,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 反洗钱预警预案的具体执行;

  5. 收集有关情况,确定为预警事件的应及时向上级行报告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章 反洗钱预警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反洗钱现场检查、人民银行内部要求或情况通报以及新闻媒体报道等各方面信息,对本辖区金融机构的洗钱风险进行风险判断、风险预测和风险提示,帮助金融机构预防和规避风险,对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手段的行为。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内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行)包括人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人行各盟市中心支行以及人行各旗县支行。

  第六条 预警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可分为四级。

  ㈠特别重大事件(I级)

  1. 人民银行总行和国务院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求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已经出现或将要出现跨金融行业,能影响整个行政区域的,由人民银行与其他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3. 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事件。

  4. 其他地区已出现,已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金融稳定的预警事件。

  5. 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㈡重大事件(Ⅱ级)

  1. 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求各盟市中心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对地区和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社会性影响的事件。

  3. 所涉及盟市人民银行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盟市、跨部门协调的事件。

  4. 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对待的事件。

  ㈢较大事件(Ⅲ级)

  1. 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要求支行处置或协助处置的事件。

  2. 对多个旗、县、市(区)或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市性影响的事件。

  3. 所涉及旗、县、市(区)人民银行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旗、县、(市)区或本地区跨部门协调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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