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及合规风险,全面规范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建立以风险防范为核心,以监控、预报、防范和控制为主要环节的反洗钱监管体系,落实以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反洗钱预警组织机构由领导小组、协调小组和执行小组三个层级组成,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㈠领导小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任组长,反洗钱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为:
1. 组织、指挥本辖区的预警处置;
2. 审定、批准辖内预警处置预案;
3. 协调跨部门预警响应实施中的各项事务。
㈡协调小组由反洗处负责人组成,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指挥执行小组工作。主要职责为:
1. 确定事件的原因及程度;
2. 确定预警事件级别;
3. 向领导小组报告预警事件;
4. 组织指挥预警事件的处置工作。
㈢执行小组由反洗钱处人员组成,在协调小组领导下工作,主要职责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