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12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业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大连市房产局、大连市文化局、大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大老联字[2003]1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民政局(处),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制订了《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业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发展局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
大连市物价局
大连市房产局
大连市文化局
大连市卫生局
二〇〇三年一月五日
大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精神,决定对全市65-69岁老年人实行以下优惠规定:
1、半费进公园(含区市县公园)、动物园、纪念馆,进入风景旅游区享受最低票价。
2、到各理发店理发、洗浴(池)门票,可享受优惠价格。
3、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4、到省、市、县(市、区)、乡(镇、场)属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免收挂号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