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国资[2007]87号)
各监管企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我委相继下发了《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徐国资[2005]5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通知》(徐国资[2006]170号),对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评估业务委托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业务,我委作为唯一委托方负责办理委托手续。评估机构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范围内,根据拟评估资产的价值量分类随机选择确定。未完成我委委托的前一个评估项目最终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不参加下一个评估项目的选择。评估机构的选择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企业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企业自行委托评估的一律无效,不予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其他需由我委委托的评估项目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评估资产申报
企业应如实申报拟评估资产,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藏匿或虚报资产。隐瞒藏匿资产或虚报资产谋取私利的行为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三、评估报告提交
根据企业的实际要求,我委与评估机构事先约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时间进度安排。整体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后的第五天开始进行;部分资产评估项目,一般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后的第三天开始进行。企业应积极配合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由我委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按事先约定的时间提交。需要核准的企业破产清算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其提交时间最迟不超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其它需由我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相关单位必须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
四、专家评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