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委托受权人应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背景和技能,经过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建立企业内部质量受权人相关管理制度,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质量受权人(被委托质量受权人)的职责。授权、委托授权有关文件和记录应纳入企业质量文件管理体系,妥善保管。质量受权人或委托质量受权人履行职责时,其相应的质量管理活动应记录在案,记录应真实、完整,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 因质量受权人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责任,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相关情况记入质量受权人管理档案;情节严重的,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将责成企业另行确定质量受权人,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受权人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严重药品质量事故的;
  (三)在药品GMP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备案确认书的;
  (五)其他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无锡市药品生产质量受权人备案确认表
| 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址 |   | 
| 生产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企业负责人 |   | 
| 企业类型 |   | 邮政编码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受权人 |   | 接受受权人全部质量管理职责转授的人员名单 |   | 
| 受权 人自 愿承 诺 |         受权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案 说明 |                          (公 章)                     年  月  日 | 
| 无锡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局审查 意见 |                           (公 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