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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废止日期:2005年3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征收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3〕114号 2003年10月24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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