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企业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超过12个月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日或在合同完工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按季确认收入的实现。
完工百分比法即是根据合同完工进度同比例确认收入和费用。完工进度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测量已完成合同工作量等方法确定。
(二)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中实行查帐征收的开发企业,应按当期实际数预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本季应纳所得税额=(当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当期累计预计毛利额)×适用税率-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当期累计预计毛利额=本季预售收入×预计毛利率+以前各期累计毛利额
第三十五条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征收管理适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类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收入总额=经营收入+预售收入
经营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和投资收益等,对于主营业务收入可结合同类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与其已售面积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