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的预收款项收入只有在开发产品实现销售的年度才能结转为收入,不得提前或延后结转。
第二十八条 开发企业分季(月)取得的预售收入,按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毛利额,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
我区对预计计税毛利率规定如下:经济适用房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3%;非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和郊区的为20%,位于其他盟市首府及郊区的为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其中经济适用房项目必须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 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项调整工作按纳税年度一年调整一次。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已售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所得额+本年度尚未征收税款的预售收入毛利额+本年度已转为实际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部分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
本年度已转为实际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部分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本年度转为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金额×(实际毛利率-预计毛利率)
实际毛利率=本年度已售开发产品的销售毛利额÷本年度销售收入总额
第五章 应税行为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条 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