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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废止日期:2009年3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7〕1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各种经济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产品开发、销售等经营全过程都是在项目开发地完成这一实际,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对区外企业以项目公司(或项目部)等形式在我区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要在开发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办法从纳税调整角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加以确认。收入为一个纳税年度内销售开发产品实现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与开发产品有关的预收款项收入不直接计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为按照配比原则发生的与开发产品相关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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