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按规定进行弥补,对外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先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再按照联营企业补税的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审批权限
纳税人年度弥补亏损数额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直属征收管理局、盟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旗(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权限,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弥补亏损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审批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和在亏损弥补期内以实现的所得弥补亏损,必须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填写《纳税人弥补亏损申请及审批表》(见附表一略)一式三份,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及审批表后,要深入企业认真核查,依据税法有关规定,准确审核确认企业年度亏损额和允许弥补亏损数额。按照审批权限,在本级权限范围内的,以书面形式及时批复企业;超过本级权限的,在审批表相应栏次内签注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加盖公章,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在年度终了后七个月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纳税人。
三、纳税人要根据税务机关的批复结果弥补亏损,并调整有关账户,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监督、辅导。
第十条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年度亏损额和允许弥补亏损额的纳税人,经税务部门复查,发现纳税人新的申请不实,多计或少计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进行调整确认。
第十一条 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虚增亏损额,千万以后盈利年度少缴应纳所得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税收处罚。纳税人采取各种手段,虚减亏损额的,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不进行正确帐务调整的,按自动放弃权益处理,虚减部分,不准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