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废止日期:2005年8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3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严格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核,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制定。
第三条 凡是企业进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财产损失申报
第四条 发生财产损失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资料:
一、财产损失书面材料,内容包括财产类别、价值、使用期限、摊销价值、损失类型、程度、金额以及损失的原因、各责任人应负担金额和税前扣除的原因,各责任人应负担金额和税前扣除的理由、金额和扣除期限等内容;
二、《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表样略);
三、有关机构、部门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企业申报财产损失,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45日,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需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