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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废止,废止日期:2010年1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0〕2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三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的执行和操作,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特别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制定,适用于国家及我区党委政府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凡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条件的各类企业,均要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减免税申请

  第四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的依据、范围、年限,并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加以说明,如能明确减免税金额的,还要写明具体数额;
  二、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
  三、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四、经其他部门认证审批的相关资料;
  五、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在减免税申请如出现减免税政策交叉的情况,纳税人只能在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中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能同时累加申请几项优惠政策,以后也不得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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