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权限
(一)总机构管理费收支预决算原则上由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旗县及旗县以下级企业或主管部门管理费预决算,由旗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其它管事宜仍由原征管局管理。
(二)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跨省的,且管理费的提取数额达到超过1000万元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总机构及其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跨盟市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或数额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或授权总机构所在地盟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批准。
二、审批程序
(一)凡收取管理费的总机构,需填报《总机构收取管理费资格认定审批表》,并按规定审批权限报经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资格认定批准后,方可申报收取总机构管理费。
(二)总机构要在每年2月底以前编制完本年管理费收支预算和上年管理费收支决算,据实填制《总机构管理费收入预决算审批表》、《总机构管理费支出预决算审批表》,随同书面报告,按审批权限报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不能提供包括管理费汇集企业名单、提取额度、提取方式、上年分项管理费收支决算、本年计划提取数和分项费用增减情况、以及有关财务报表等详细资料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审批当年管理费事宜。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总机构报送的管理费预决算逐项进行认真审核。经批准的管理费预算由地方税务机关批复总机构,同时抄送总机构下属公支机构或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总机构管理费预决算于4月底前审批完毕,并下达总机构执行。
第四章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
第十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要严格限定在总机构所发生的与其经营管理有关的费用,其列支和扣除按照税收法规、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执行。与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如资本性支出、非工资奖励性支出,不得列支扣除。
第十一条 总机构管理费主要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
1、工资;
2、补助工资、各种津贴和补贴;
3、奖励工资;
4、职工福利费;
5、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公用经费
1、办公费;
2、差旅费;
3、会议费;
4、水电费;
5、邮电费;
6、取暖费;
7、租赁费;
8、机构物料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