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级管理机构的企业,可以分层次计提总机构管理费,管理费不得多头缴纳。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总机构管理费的原则和依据
审批总机构管理费要坚持可能与需要、节约与合理的原则。确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水平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核编总机构管理费开支的人数。
(二)按核编人数参照预算内行政部门人均行政经费水平核定开支数额。
(三)能够满足总机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所必要的经费支出。
(四)考虑分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承受能力。
(五)年度管理费的提取可根据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和当年费用增减因素合理确定。
第五条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可从以下三种形式中选择一种:
(一)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
(二)按确定的合理数额分推到各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
(三)其他形式。如根据资本金的数额按一定比例提取等。
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提供详细说明报告,报审批地税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 总机构管理费无论采取比例提取还是定额提取,都必须实行总额控制。
第七条 总机构管理费按比例提取的最高限额:
(一)工业企业为销售收入总额的1%;
(二)商品流通企业为营业额0.5%;
(三)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工程收入的0.5%;
(四)交通运输企业为营运收入额的2%;
(五)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为营业收入的1.5%;
(六)其它企业为销售(营业)收入的1%。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依据,核定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不得直接将最高限额比例确定为实际提取比例。对确有特殊情况,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定超过最高限额比例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需报经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按比例提取管理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
第八条 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第三章 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
第九条 总机构管理费收支实行预决算审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