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统一申报纳税税款计算分配、申报缴纳办法的通知
(筑国税发[2005]450号)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贵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撤消区(县)级烟草公司法人资格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筑国税发〔2005〕431号)的通知,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市分公司)按照国家烟草总局的规定撤消县级烟草分公司法人资格后,贵阳市分公司下属单位不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贵阳市分公司实行集中财务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实行纳税申报。为确保原贵阳市分公司县级公司所在县(区)的财政税收利益,特制定以下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分配、申报、缴库及税款核算办法:
一、税款计算分配办法
(一)增值税分配计算办法
由于贵阳市分公司卷烟商品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烟叶实行统一收购、统一调拨、统一销售,原贵阳市分公司县级公司所在县、区计算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的计算分别按照卷烟、烤烟两部分进行计算分配:
卷烟:依不同卷烟品种分别按“(某品牌卷烟销售价格-某品牌卷烟进货价格)× 某品牌卷烟数量 × 17% × 90%”的公式计算增值税缴纳入当地金库。
烤烟:1、贵州省烟草公司未下达烤烟调拨价格的情况下,按照 “烤烟增值税=[(收购烤烟成本+农业特产税) ×(1-13%)/(1-27%)-(收购烤烟成本+农业特产税)] × 13%”的公式,计算应交缴纳入当地金库。
2、贵州省烟草公司下达烤烟调拨价格的,按照“烤烟增值税=[(按核定的烤烟调拨价格计算的销售收入 -(收购烤烟成本+农业特产税)))× 13%”的公式,计算缴纳入当地金库;
同时贵阳市分公司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增值税分配划拨清单》(见附件1)。税务征收部门在受理申报后,按照贵阳市分公司报送的《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增值税分配划拨清单》所列的县区、增值税款、入库金库分别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
(二)企业所得税分配计算办法
按照贵阳市分公司设置三县一市明细帐核算的利润为计税依据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的60%分配各单位。
同时贵阳市分公司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填报《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划拨清单》(见附件2)。税务征收部门在受理申报后,按照贵阳市分公司报送的《贵州省烟草公司贵阳市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分配划拨清单》所列的县(市)、企业所得税款、入库金库分别对应开具税收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