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黔国税发〔2007〕67号)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高度重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推行工作。做好对回收企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推行工作于2007年5月底完成。
二、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工作按照2006年推行一机多票工作的有关办理。
三、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和《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免税资格认定的回收企业,应照章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