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意见

  1、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应分别设立,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商品或劳务销售的规范制度。合理制定、严格执行企业商品或劳务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折扣方法、收款方式等规范制度。对于超过企业既定销售和信用制度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3、加强赊销业务管理和收款控制。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建立销售计划、销售合同、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销售退回等管理制度。销售收入要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4、强化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和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制度,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款项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帐,对长期往来客户建立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要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款应当报告市政府国资委进行审查和确认,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按规定在履行审批程序后作出处理。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的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六、加强对担保的内部会计控制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担保的对象、方式、范围、条件、程序、担保限额、禁止担保事项及相关控制措施,必须符合国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担保决策制度,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其中:单位信誉担保和重大资产抵押担保事项必须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

  2、建立风险评估制度。企业提供担保,必须对申请担保人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财务信用及申请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防范担保业务风险。向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审批环节应予回避。

  3、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企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加强对被担保人的财务风险及担保事项实施情况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担保合同到期,要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