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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意见

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管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意见
(徐国资[2006]53号)


各监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工作,规范企业财会行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资产财务监督管理,防范企业财务和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我委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管单位重大事项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对筹资的内部会计控制

  1、完善筹资活动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制定相应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

  2、完善筹资决策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筹资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筹资方案的拟订和审定等筹资决策制度,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财务风险。

  3、严格执行筹资方案。严格按照批准的筹资方案和规定程序与筹资对象、中介机构订立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及时取得相关资产。

  二、加强对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

  1、建立健全对外投资集体决策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根据不同的对外投资制订相应的业务流程,对投资建议书的编制、投资方案的拟订、投资可行性研究、投资项目的评估、投资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和投资结构,选择投资方式,防范投资风险。

  2、加强对外投资实施、执行、处置、收益等环节的会计监督。严格按照投资的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制定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企业董事会审查批准(未设董事会或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由企业党政联席会议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重大投资行为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或备案。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单位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要足额纳入会计核算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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