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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实体损坏;

  5、资产的使用或预计使用方式或程度已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将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或提前处置该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内部报告提供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或将要比预期的差等其他情形。

  (三)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固定资产,应当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的固定资产;

  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资产;

  3、虽然固定资产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产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资产;

  4、已遭毁损,以至于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5、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固定资产。

  七、关于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一)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部门提供工程项目的预算、工程进度、预计完工程度及有关技术管理部门鉴定资料作为计提减值准备的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1、除因国防等特殊原因外,在建工程停建、缓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停建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超过在建工程账面价值的30%;

  2、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如工程在建期间由于技术更新、拟进行改建或重建,致使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准备的情况,如在建工程遭受灾害影响而部分毁损、经技术测试无法达到设计使用要求等实际发生减值的情形。

  八、关于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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