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一般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1、被投资单位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的,一般应当按100%计提;
2、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一般应当按100%计提;
3、被投资单位已停止营业的,一般应当按50%计提;
4、连续三年不能取得被投资单位的会计报表及相关会计资料,且无收益的,在第三个会计年度终了一般应当按50%计提,四年及以上按100%计提。
五、关于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一)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应按单项委托贷款本金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部分,应当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二)根据委托贷款风险的归属,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如果协议规定,由受托放贷的金融机构选择贷款对象,并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该项委托贷款不计提减值准备。
2、如果协议规定,由委托企业指定贷款对象,通过受托放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由委托企业承担可能的损失风险时,应当视以下情况确定具体计提标准:
(1)尚未逾期的委托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借款单位生产经营正常,且按期支付贷款利息的,不计提减值准备。贷款期限内,贷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应分析贷款单位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表明该项贷款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委托贷款,应按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参见附表)。
六、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有相关技术、管理等部门专业人员提供内部或外部独立鉴定报告,作为判断依据。
(二)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发生减值,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
1、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引起的下跌;
2、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等企业经营环境,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市场利率或市场的其他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