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有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以单项投资账面价值与市价孰低计提减值准备:
(1)市价持续2年低于账面价值;
(2)该项投资暂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
(3)被投资单位当年发生严重亏损;
(4)被投资单位持续2年发生亏损;
(5)被投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清算或出现其他不能持续经营的迹象。
如果被投资单位上述计提减值准备的各种迹象存在,但长期股权投资市价高于成本,企业也应当按被投资单位实际财务状况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并计提减值准备。
2、无市价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存在下列迹象,并取得确凿证据后,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影响被投资单位经营的政治或法律等环境的变化,如税收、贸易等法规的颁布或修订,可能导致被投资单位出现巨额亏损;
(2)被投资单位所供应的商品或提供的劳务因产品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
(3)被投资单位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4)有证据表明该项投资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计提标准。
1、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照单项投资的市价与成本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非上市流通的长期债权投资,投资期限即将届满预计能够全部收回的,不计提减值准备。对于会计期末未收回的长期债权投资,应当视以下情况计提减值准备:
(1)未逾期、但未按期收到债券利息的,应分析债券发行单位的性质及实际财务状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2)已经逾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根据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具体标准参见附表);
(3)如果被投资单位已经宣告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理整顿而难以持续经营的,在取得相关政府批文、公告等条件下,对该项债权投资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3、对于政府债券,一般均不计提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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