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国资[2005]104号)
各监管企业,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监管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国资[2005]42号)精神,监管单位在本次清产核资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计提有关资产减值准备,并填报“企业预计损失情况表(按《企业会计制度》)”,连同清产核资其他报表一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复。为了做好清产核资中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工作,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在本次清产核资中要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单位自身的行业特征和资产状况,统一制定监管单位及其子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和操作办法,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方法和标准。
各监管单位在此次清产核资中确定的计提政策应当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政策保持一贯性,如有变更,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备案。
二、各监管单位应以清产核资基准日(2005年6月30日)的资产清查数为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经市政府国资委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批复后,作为市政府国资委批准其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初始减值准备。
为便于监管单位合理预计和提取资产减值准备,我们参照省政府国资委核发的《省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参考标准》,研究制定了《监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有关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 监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有关意见
二00五年九月五日
附件:
监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标准的有关意见
一、关于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计提标准
(一)上市流通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的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市价可查阅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的公开媒体中投资项目在期末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