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管理的通知
(徐国资[2005]101号)
市各有关单位、各市属企业:
为了加强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规范不良资产申报、核销、移交、处置等行为,努力提高处置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号)的规定,现就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企业资产损失申报工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改革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等特定经济行为,其不良资产(包括债权、物权和股权等)的核销必须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的企业,要认真收集不良资产核销的外部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企业内部证据,遵循逐级审核、逐级申报的原则。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大的资产损失项目,申报企业须逐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对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须报送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对其处理、赔偿情况的说明;对涉及财产盘亏或实物资产报废、毁损的损失需报送有资质的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市政府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各类资产损失,将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务院国资委国资评价[2003]72号)的规定,逐笔逐项予以认定,下达书面审批意见。
二、加大已核销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
经市政府国资委批准核销的不良资产,一律由企业移交市政府国资委管理,不得擅自处置。市政府国资委将授权一家单位负责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核销不良资产的管理和追索业务。
各监管企业及其子企业要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出资人权益的高度,认真做好已核销不良资产的账务处理,实物划拨,股权移交和文件档案移交等工作。
授权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和有关规定,设置专门机构,组成精干工作班子,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依法处置,规范运作,加大处置力度。在追索不良资产过程中,发现申报企业在不良资产申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须如实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企业、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