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办理特殊药品邮寄证明时,邮寄方应提供收寄单位资质证明材料,邮寄证明承办人应加强对收寄单位资质证明的审查。具体审查要求如下:
对于收寄单位为药品批发企业的,应审查是否具有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资格及工商营业执照。
对于收寄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应审查是否具有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或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资质,或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戒毒脱瘾诊疗项目;对于收寄单位为医疗机构的,在办理邮寄证明时,应及时与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联系协调。
(二)在办理邮寄证明时,邮寄证明承办人发现邮寄特殊药品数量较大或首次邮寄的,应及时与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沟通信息,在得到明确答复后再办理邮寄证明。
(三)在办理特殊药品邮寄过程中,邮寄经办人须在邮寄货物名称栏目内填写“麻醉药品”或“一类精神药品”或“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填写其他物品名称,收货人必须是单位,不得为个人。邮寄方应及时向邮寄证明审批部门提供市邮政局人民路支局邮寄回执及收寄方回执复印件(加盖邮寄方公章),邮寄证明审批部门应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药品安全监管处于3日内发函通报收寄方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对于运输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须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特殊药品运输证明;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办理运输时,托运经办人须在运单货物名称栏目内填写“二类精神药品”,运单上加盖托运单位公章或运输专用章,收货人必须是单位,不得为个人。托运单位应在办理运输后3日内将运输情况上报市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和邮寄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局备案。上报资料须明确药品名称、数量、批号及承运单位、收件方单位名称等内容。药品安全监管处视情况发函通报收货单位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局。
八、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应完善记录,确保按品种、规格、批号的可追踪性,实现特殊药品的“一针一片”流向清晰。按规定于每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将上月特殊药品进、销、存统计表(见附件2)上报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辖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