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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管理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申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管理的通知
(锡食药监安[2007]136号)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各相关药品批发企业: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实施一年多以来,在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特殊药品监管取得成效,未发生特殊药品流弊事件。但在近期特殊药品日常监管和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检查中发现个别企业存在违规行为,为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特殊管制药品管理,进一步提高特殊药品涉药企业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规范特殊药品邮寄、运输行为,确保特殊药品“管得住、用得上”,维护公众用药安全,根据我市特殊药品监管实际情况,特重申以下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工作,实行责任制,落实到人,按照市局的规定要求对辖区内特殊药品经营企业、生产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防止流弊发生。在日常监管中,要强化“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意识,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严格管理。对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上报相关信息的,应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建议发证机关吊销特殊药品定点批发资格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市局将不定期对各市(县)、区局特殊药品监管工作进行督查。
  二、各特殊药品定点批发企业要明确“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要正确认识特殊药品一旦发生流痹事件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建立健全特殊药品内部监管网络,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落实特殊药品为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下的专人负责制,确保特殊药品在企业内部规范有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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