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办法进行调整的通知
(苏交公[2005]97号)
各市交通局、物价局:
省委、省政府及省政府十二个部门分别于最近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八部委<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苏交公[2005]75号)等文件,对我省载货类汽车养路费征收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为了贯彻实施好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征稽行为,确保养路费征收的顺利进行,在国家新的养路费征收政策出台前,现就我省货车养路费的具体征收办法部分调整如下:
一、自征收2005年10月份养路费起,货车载质量20吨以上部分减半征收养路费。
二、自征收2006年1月份养路费起,对全年不报停的载质量 10吨以上(不含10吨)的货车可以实行全年一次性缴清,优惠2个月养路费。实行全年包缴优惠的10吨以上货车,除全年不再办理报停手续外,还必须签订包缴协议;对签定包缴协议车辆的养路费可在1年分2次缴纳,即按优惠条件一次性于年底前缴清次年上半年和于6月底前缴清下半年的养路费,超过上述时间的,不得办理优惠缴纳手续。在包缴年份中,车辆发生异动情况均不退费。
三、载货类汽车征费计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核定。对未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车,仍然按照交通部和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的标准核定。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中同一车型有多个质量参数的,按照整备质量就近的原则核定征费计量,对同一车型质量参数多次公布且前后不一致的,按最新公布的标准核定,在调整前仍按上次公布的计量标准执行。《载货类汽车质量参数调整更正表》质量参数当月正式发布后,间隔一个月起统一执行。
五、随着近几年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技术的不断革新,散装水泥市场已经成熟,为了确保公平竞争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散装水泥车辆养路费的征收按照载货类汽车处理,不再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