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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三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日)废止

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
(2003年6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3年6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

  一、车辆被盗后,原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持公安机关立案证明,及时到车籍所在地的养路费征稽机构申请停缴养路费。养路费征稽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10日内审查完毕,事实成立的,从办理停缴养路费手续下月(年缴车从下年度)停缴纳养路费。被盗车辆返还车主的,车辆所有人或者缴费义务人应当自车辆返还之日起10日内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恢复运行手续,依法缴纳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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