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检查的通知

  1、是否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许可资格;针对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重点核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
  2、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验收是否履行双人验收、双人复核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3、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储存是否设专库或专柜加锁,是否执行双人双锁,并建有专用帐册;
  4、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在库养护、出库复核、销售等记录是否做到帐、物相符,是否记录清楚并可追踪;
  5、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是否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购、销、存实行计算机管理;
  6、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货渠道是否符合规定。
  (二)药品零售企业
  是否存在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局应充分认识到兴奋剂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加强对《反兴奋剂条例》的学习宣传,提高对兴奋剂依法管理水平,要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普及反兴奋剂的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反兴奋剂管理规定的认知度。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这次专项检查作为近期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各单位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明确职责,精心组织,结合特殊药品和药品市场日常监管,扎扎实实开展好本次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强化依法经营意识,规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行为,排除涉药企业违法违规经营隐患,促进企业按规定销售和管理,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在店内明示“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
  (二)明确重点,确保实效。各市(县)区局要将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作为特殊药品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管得住、用得上”为原则,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品种范围(附件3)为基础,以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该类产品不流入其他非法渠道为底线,切实加强对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的监管力度。对具有特殊药品经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日常监管的要求实施检查,检查要明确重点,把握关键环节,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入手,准确掌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渠道,追踪药品流向,禁止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流入药品零售企业和其他非法渠道。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依照《反兴奋剂条例》第三十八条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直至依法撤销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许可资格,并记录企业诚信档案。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违规使用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应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