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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检查的通知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检查的通知
(锡食药监安[2007]128号)


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加强兴奋剂管理,营造公平健康的体育竞争环境,强化涉药企业知法守法意识,规范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严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流入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他非法渠道,按照省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苏食药监安﹝2007)251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07年9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加大对兴奋剂的管理力度,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为2008年奥运会提供公平竞争的体育竞赛环境,从源头上遏制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流入药品零售企业或其他非法渠道,保证公众身心健康。
  检查目的:一是摸清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企业的底数,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堵塞管理漏洞,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提高企业守法意识,提高特殊药品管理水平;三是以检查行动为契机,推动企业进一步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严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除胰岛素外)流入药品零售企业,严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除胰岛素以外)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范围
  本次检查采取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销售源头入手,对全市范围内的相关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一)市局组织对7家药品批发企业和20家药品零售企业(见附件1)直接检查。
  (二)各市(县)区局组织对本行政辖区内的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见附件2)和药品零售企业(有重点地抽查10%以上)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药品批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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