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的通知
(锡食药监市[2005]102号)
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推进全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柜)” 创建工作,现将我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创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药房”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在前一阶段动员培训的基础上,对照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和《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锡药监市[2004]170号)、《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锡药监市[2005]71号)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整改,以创建“规范药房”为契机,推进医院规范化管理。
市区医疗机构应于8-9月份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无锡市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受理地点: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宜兴、江阴、锡惠地区医疗机构按当地“规范药房” 创建工作部署进行。
二、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开展“规范药房(柜)”创建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医院管理年”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将把“规范药房”创建工作与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把“规范药房”的达标情况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医疗机构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通过大众媒体向社会公示。对于未按要求开展“规范药房(柜)”创建工作、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松懈的单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其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药品医疗器械法律法规的行为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