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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等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等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锡药监市[2005]57号)


各市(县)、区药监局(分局)、工商局(分局)、卫生局(社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医疗等广告的发布行为,整顿广告发布秩序,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正确指导患者合理用药,促进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等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各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各司其职,相互沟通情况,形成打击违法广告的工作合力,采取有力措施,规范本辖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广告宣传行为。
  二、重点监测的媒体为:生活报类,广播电视报类,电视、广播媒体,通过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散发的印刷品广告,流动车体药品等户外广告。
  三、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医疗类等虚假违法违规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二)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及药师和社会公众人物、消费者、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三)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四)药品广告夸大功效或者把药品功效神秘化。主要是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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