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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六章 药品调配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药品配发实行统一管理,除门诊药房、病区药房外,其他科室不得直接向患者提供治疗性药品。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诊所、村卫生室由相应医药资质人员)对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开具的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
  第二十六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配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完成处方调配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配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配,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九条 每次处方药品剂量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三十条 处方应妥善保存。普通处方、 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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