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口药品的包装、标签应以中文注明药品的名称、主要成分以及注册证号,并有中文说明书。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并验收到最小包装。
第五章 药品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库存药品应按规定的储存要求分类管理。储存中应遵守以下几点:
(一)药品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区)中,其中常温库(0-30摄氏度)、阴凉库(不高于20摄氏度)、冷库(柜)(2-8摄氏度),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二)药品存放均应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库(区)为绿色,待验药品库(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三)搬运和堆放应遵守药品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
(四)药品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之间应有相应的距离或隔离措施,药品与墙、屋顶(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垛堆之间应有一定的距离。
(五)药品应分品种按批号堆放。药品与非药品、内用药与外用药之间应分开存放;易串味的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以及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
(六)药品的出库应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和按批号发放的原则,并应进行复核和质量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对储存的药品进行养护,不得使用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
(一) 药品养护人员,每天上下午应对药房、药库各进行一次巡查,并认真做好温、湿度记录。发现温、湿度异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调节。
(二)应根据药品的周转情况,对储存的药品定期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建立养护检查记录。
1、巡查药品的存放状况及其有效期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2、检查药品的质量,对养护和检查中发现的药品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检查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并按规定维护和保养;
4、对中药材、中药饮片应按其特性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养护,防止霉变虫蛀。
(三)对质量不合格的药品必须进行控制性管理,发现不合格药品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上报。不合格药品应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并有明显标志。不合格药品的认定、报告、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或记录。